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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的刑事辩护技巧

格士管理员 2022-12-03 22:40 1769 0

传销活动的刑事辩护技巧

致格士律师及友人:

当前,总结我国已被法院判决的传销种类多达数十数种,如金融传销、旅游类传销、电商传销、国家工程类传销、假冒直销类传销、假慈善类传销、养老类传销等···总之花样翻新、层出不穷。

近日,广州警方对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其行动,将以“消费全返”等为幌子,采取拉人头、交纳会费、积分返利等方式引诱人员加入的行为,定性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此次行动,让我们对于生活中,各种以“消费返利”、“积分返利”等商业模式,是否构成传销产生巨大的疑惑。

我们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过程中,对于什么是“传销”及其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传销活动中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层级”的认定及证据问题,以及两个关键数据(一是其本人发展的下线的具体组织领导的人数,二是其通过下线的传销活动所得的经营收入)的证明问题等,也都存在一定争议。

鉴于此,本所将开展专门的学习活动,请各位同仁按时参加,也欢迎有兴趣的友人参加交流。

时间:2018年5月12日下午三点至六点

地址: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增槎路1033号七楼。

备注:附相关报道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

 

附件一:广州警方成功摧毁“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丨黄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落网

                                                                                     广州公安  2018-05-08

5月8日,广东省公安厅部署广州警方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黄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动中落网。

经查,以黄某为首的该团伙成立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依托该公司“云联商城”,以“消费全返”等为幌子,采取拉人头、交纳会费、积分返利等方式引诱人员加入,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广州警方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网络传销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具有极强的诱惑性、迷惑性,但其拉人头、非法牟取利益的本质不会变。警方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防范、抵制传销的意识,不要受所谓高额回报诱惑而误入传销歧途。

警方发布关于云联惠黄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通告

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官方网站云联商城www.yunlianhui.cn,简称:云联惠)黄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已被我局立案调查,为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参与云联惠犯罪活动的人员,在2018年5月15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将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二、云联惠的会员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在六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会员注册证明材料、合同、会员的交易流水账户和预存款凭证等书面材料,依法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三、向公安机关投案及反映情况,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四、凡是反映情况、表达诉求的,都应当依法理性进行,不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110

广州市公安局

2018年05月08日

 

附件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秩序 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2013年11月14日

附件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裁判规则

1、危甫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事审判参考第81集。

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修正案前后行为连续,涉及不同罪名如何定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该罪在客观方面有三个特征:

(1)“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传销组织所宣传的“经营”活动,实际上是以“经营”为幌子,有的传销组织甚至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根本不可能保持传销组织的运转,其许诺或者支付给成员的回报,来自成员缴纳的入门费。由于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传销组织人员不断增加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风险不断积累和放大的过程,因此,传销活动在本质上具有诈骗性质。

(2)计酬方式上,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传销组织的参加者通过发展人员,再要求被发展者不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发展的人数多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3)组织结构上具有等级性。在传销组织中,一般根据加入的顺序、发展人员的多少分成不同的等级。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级别,只有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以后才能升级,由此呈现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结构。

2、王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最高法院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842号。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91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主要是“拉人头”计酬,与单层次直销的按销售计酬和多层次直销的团体计酬行为有明显区别。

裁判观点:传销与单层次直销的关系问题:

(1)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

(2)是否收取高额入门费;

(3)是否拥有经营场所;

(4)是否遵循价值规律分配报酬;

(5)是否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制度;

(6)是否实行制度化的人员管理;传销行为与多层级直销行为(团体计酬)的罪名适用问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制的是以“人头数”作为计酬标准的犯罪行为;而多层次直销的团体计酬方式则表现为上线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而不是下线的人数。

3、曾国坚等非法经营案——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2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立法原意分析,对传销活动仅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曾国坚等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但未达到相关立案追诉标准,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曾国坚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不足三十人,亦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该传销体系的层级在三级以上,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改判被告人曾国坚、黄水娣、罗玲晓、莫红珍无罪。

 

附件五、司法实践中已被法院判决的传销项目

传销项目:亮碧思集团产品、会员费

传销项目:伊珊诗深层保湿化妆品、保健品

传销项目:认购加盟费型资本运作

传销项目:自愿连锁经营

传销项目:捐资助学、爱心捐赠、爱心协会、爱心基金

传销项目:千渡船网站

传销项目:连锁销售

传销项目:购买股份型资本运作

传销项目:购买股份型资本运作

传销项目:电子商务会员制

传销项目:纯虚拟份额型资本运作

传销项目:“伊玛索·蜀宝”减肥产品

传销项目:香港微视传媒、营销人脉互动移动广告加盟费

传销项目:绿卡套餐

传销项目:黑龙江省宗博堂众生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感恩营销模式、传统代理店+会员返还积分

传销项目:香港盛威国际贸易公司开店入门费

传销项目:找工作、做生意、开店等入门费、补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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