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 论述街道办事处处理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

    论述街道办事处处理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在区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在尚有农村或者转制社区的街道办事处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村民之间或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权属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向街道办提出调出申请,要求街道办作出相关答复。 那么,街道办作为最基层一级的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对该类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呢?经笔者研究,发现不同地区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不同的意见,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认为街道办事处行使的是乡镇级人民政府职权,有权依法对辖区内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另一类是认为街道办事处只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不能完全替代乡镇级政府的职能,无权处理辖区内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