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刑事案例

Criminal-Cases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典型案例 > 刑事案例 > 正文

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案

格士管理员 2022-12-03 22:40 1764 0

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案

辩护词

尊敬的曾检察官::

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案的辩护人,昨天(2017年8月9日)有幸能够与您充分交流,具体讨论了案件细节,现就听取意见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发表如下几点法律建议,供您参考:

 

 一、双方能够达成的几点共识

1、涉案毒品是以某种物理方式溶解在石膏材料中,并非起诉意见书所写的夹藏。

2、澳大利亚现阶段提供的材料,与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相比,确实存在差异性,有不足之处。但您担心之后澳大利亚会不会进一步提供材料。

3、侦查人员在审讯程某某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说过:“程某某供认并指控毒品是老板李某远的,属于立功;因老板威胁他及其家人人身安全参加,罪责小;毒品数量少,认了也没什么责任”。对此,是侦查人员合法的审讯方式,还是属于违法的诱供,您没有明确表态。

4、程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并不是根据程某某的供述予以判断,更多是综合全案,根据客观行为予以推定。

 

二、关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程某某构成运输或走私毒品罪,达不到起诉条件的几点意见。

1、澳大利亚提供的材料尚不足以证实毒品的数量。

本案两次退查,已经穷尽了法定时限和法律手段,但我们仍然不能确定:一是涉案毒品与程某某之间的关联性,即证据收集是否合法;二是除了抽样石膏含有毒品,其他未抽样石膏是否含有毒品尚不能确定;三是涉案毒品的具体数量是多少。起诉书代表国家的指控,依法应当明确、具体,我们不可能像起诉意见书所写:超过100公斤。否则,就有违了基本的法律规定。

2、无论是根据程某某的供述,还是根据本案客观行为予以推定,都不足以证实程某某明知涉案石膏中溶有毒品。

关于程某某在派出所审讯室所作“等着媒体报道,猜想是毒品……打开包装盒看到里是塑料纸包着白色物品,认为是毒品”等笔录,正如达成的上述共识,但本辩护人认为这些属于诱供,并非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正因如此,程某某知道毒品数量后,对之后的审讯均拒绝签名,并向检察机关反映被诱供的问题。显然,程某某在派出所作的供述不具有可信性。

客观上,上述达成的共识和司机侯某兴的证言等现有证据已经充分证实,涉案毒品是溶在石膏中,在装车过程中程某某没有打开过包装。由此可见,程某某肉眼凡胎,根本就不可能知道石膏中溶有毒品。

当然,在交流过程中,您提出一种可能,也许程某某之前就已经知道石膏中溶有毒品,根本就无需再打开查看。这种逻辑,一种纯粹的逻辑是成立,但是辩护人认为违背了证据裁判规则,属于我们主观的恣意猜想。相信您所提之遐想,不会带入办案之中!

综上可见,根据上述共识的第四点可见,客观事实足以推定程某某主观上不可能知道石膏中溶有涉案毒品,程某某在派出所审讯的说法因存在诱供不能成立,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程某某主观上明知石膏中溶有涉案毒品。

 

三、无论是基于终身负责制,还是国家良心之体现,都恳请依法对程某某不予起诉。

本案两次退查,摆在我们面前的证据,处于两难的境界:起诉,证据确实不足;不诉,万一澳大利亚进一步提供证据,有可能面临政治压力。事实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程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为他不具备运输毒品罪之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等待亦不可能再有新的证据出现了。

我们作为律师,职责就在于为当事人争取权利,但能不能实现,都取决于掌权者!所以,我们律师只对努力的过程负责,而检察官、法官却需要对结果负责!

尊敬的曾检察官,您所面对和背负的不仅仅是案件的终身负责,还代表着国家良心,那份跨国的、未知的证据会不会来,可能需要我们耐心等待,但今天无罪推定等法律规定,和一个“无辜”人的妻儿、父母,不容我们等待!所以,恳请曾检察官提请贵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敬礼

分享到:
收藏0

相关推荐

  • 赵某要约的是安保费用并非敲诈勒索案

    赵某要约的是安保费用并非敲诈勒索案

    辩护人对起诉意见书认为邓某等人收取保护费并威胁酒店老板,构成敲诈勒索存在异议。邓某等人提出“每月8万元”是承包酒店安保服务交易的“要约价格”,并非黑社会性质的“保护费”;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任何威胁、恐吓酒店人员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某只是按照邓某、李应德、秦雷等人的指示与御庭酒店经理商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2-12-03 27373 17542

  • 徐某某贩卖毒品罪轻辩护案

    徐某某贩卖毒品罪轻辩护案

    徐某某涉嫌的毒品总数量可能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其中部分毒品纯度因故没有鉴定或含量极低,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22-12-03 27736 17742

  • 朱某某被控抢劫改判寻衅滋事案

    朱某某被控抢劫改判寻衅滋事案

    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强拿他人摩托车,硬要他人香烟,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不当,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朱某某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实施的非自由意志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具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情节。

    2022-12-03 27080 17245

  • 钟某某没有事先同谋不构成盗窃共犯之二审辩护词

    钟某某没有事先同谋不构成盗窃共犯之二审辩护词

    原审判决认定认定钟某某与叶某某达成共同盗窃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勉强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也应认定其从犯并按“疑罪从轻”原则从轻改判;其如实供述具有较大的司法价值;钟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论是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还是固守“疑罪从轻”的实践经验,对于确实存在的情节,量刑时都应当考虑并予以充分体现,真正做到罪刑相适用。

    2022-12-03 27208 16952

  • 张某被控贩卖毒品改判非法持有毒品案

    张某被控贩卖毒品改判非法持有毒品案

    辩护人认为指控吸毒者张某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不当,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张某有突出的立功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其在对偶犯罪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较小,罪责较轻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2022-12-03 26568 16724

  • 邓某某故意伤害介入因素致死从轻案

    邓某某故意伤害介入因素致死从轻案

    本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医院明显延误治疗的因素介入,对被告人应从宽处罚;邓某某是受他人指使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罪责较轻;被害人对本案矛盾的引发、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邓某某归案后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2022-12-03 26842 16670

本文暂时没有评论,来添加一个吧(●'◡'●)

取消回复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