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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没有事先同谋不构成盗窃共犯之二审辩护词

格士管理员 2022-12-03 22:44 27194 16939

钟某某没有事先同谋不构成盗窃共犯之二审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杜均品律师担任钟某某的二审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认定钟某某与叶某某达成共同盗窃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勉强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也应认定其从犯并按“疑罪从轻”原则从轻改判;其如实供述具有较大的司法价值;钟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论是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还是固守“疑罪从轻”的实践经验,对于确实存在的情节,量刑时都应当考虑并予以充分体现,真正做到罪刑相适用。

 

一、原审判决认定钟某某与叶某某达成共同盗窃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犯罪人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必须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在犯罪行为前的共同犯罪意思联络,通常称为“事前通谋”。

所谓“事前通谋”,即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就犯意的提起或决定、犯罪行为实施的具体分工、犯罪所得的处理等部分或全部犯罪内容进行的意思沟通。

认定销赃行为人是否与盗窃实行犯具有事前通谋,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也应坚持上述标准。具体运用上述标准,认定销赃行为人与盗窃实行犯是否有事前通谋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二点:一是事前通谋的时点仅限犯罪既遂之前。如果在盗窃既遂之后才进行意思联络,不属于事前通谋。二是销赃行为人仅知道盗窃实行犯可能要去盗窃,但在盗窃前未与盗窃实行犯形成意思联络,在盗窃完成后才与盗窃实行犯共谋实施销赃等行为的,不属于事前通谋。对此,可比较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电话答复》的精神,对于那些“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盗窃,事后予以销赃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帮助销赃的,不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而是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就本案而言,钟某某只是事先知道叶某某要去实施盗窃,事后帮助销赃,按照上述标准,不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而是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事实所得罪。具体理由如下:

1、钟某某一直没有答应参与盗窃。

本案证据中,钟某某的供述及询问笔录共有九份,只有2009年3月10日的供述中称:“在去年11月前后,我在惠州赌钱时输了钱,欠一名叫‘阿东’的老乡三万元。他知道我在一德路做过海味,就问我能否在一德路偷海味去卖,开始时我不答应。后来由于本人欠钱,他又逼我,没有办法,就答应了”。结合钟某某答应“在一德路偷海味去卖”的前因后果,完全有理由相信钟某某的“答应”,只是受制于人一时的敷衍,并非刑法意义上的事前通谋的共谋犯意。事后,钟某某拒绝带叶某某去山海城,再三拒绝叶某某的拉拢也能够予以说明。

2、钟某某让钟超艺陪叶某某去山海城、告诉山海城开档时间,不构成叶某某实施盗窃的帮助行为。

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钟某某在叶某某要求其陪同去山海城“踩点”时,钟某某对此予以拒绝。迫于叶某某的纠缠,让不知情的钟超艺陪同,但事实上,叶某某并不需要他人陪同,也可以找到山海城。最后也确实如此,叶某某在没有钟超艺陪同下去山海城的。而且,此次所谓的“请求陪同”发生在年前,与本案实施的盗窃无关。

至于钟某某在叶某某追问山海城何时开档,钟某某并没有告诉叶某某。退一步讲,即使钟某某告诉了叶某某山海城开档时间,该行为对叶某某实施盗窃也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并非共同犯罪中共谋犯罪的时间或为共同犯罪创造时间条件。况且,山海城什么时候开档,依据广东风俗、常识,询问山海城附近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轻易的知道开档时间就是初八。所以,钟某某受制于叶某某的情况下,为叶某某所作的两件事,并非刑法意义起到实质性帮助作用的共同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3、钟某某接送叶惠民东等人时不知道是去盗窃或是在盗窃既遂后实施的。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盗窃过程中,钟某某与叶某某见面共有五次:第一次是,大年初二,与叶某某吃过一次饭。

第二次是,大年初六下午,叶某某偷出一包海参和鱼翅后,在海联路见面。让钟超艺保管两包赃物,安排他们到同和住宿。并接受叶某某的要求答应第二天安排一辆车。

第三次就是,大年初七早上与钟超艺一起开面包车到同和接叶某某等人,并送到富丽华酒店门口,然后与钟超艺一起离开。

第四次是,叶某某偷出鱼翅,一辆车装不下后,打电话要求钟某某按排车,钟某某不得以打电话让钟超艺接货。

第五次,就是在广源客运站,之后一直到赃物被出手。

对于第一次,钟某某跟叶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是因为钟某某欠叶某某的钱。叶某某试图拉拢、胁迫钟某某参与盗窃,但钟某某明确予以拒绝。对于第二次,钟某某是在叶某某盗窃既遂后实施的转移赃物的行为。至于第三次、第四次,钟某某主观上认为叶某某成功盗窃后,是因为离开广州或者其他事情要用车,而非继续盗窃。对此,叶某某也没有说明用车的目的。所以,钟某某根本就没有想到叶某某等人会继续实施盗窃。也就是说,钟某某的接送行为,与共同盗窃犯罪中分工负责的接送是存在本质区别的。至于第五次,钟某某也是在叶某某盗窃既遂后实施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盗窃共犯。

4、钟某某帮叶某某保管、销赃的行为都发生在叶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既遂之后。

综上所述,钟某某虽然明知叶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但其并无共同犯罪的故意。其接送是在不知情或盗窃既遂后实施的。至于保管、销售货物,无论是钟某某第一次让钟超艺保管货物,还是第二次,都是叶某某窃取被害人财物后,即犯罪既遂以后实施的。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显然不构成共同犯罪。

纵观本案的所有证据,原审判决用于推定钟某某与叶某某等人共谋盗窃的直接证据只有钟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一次有罪供述,间接证据有钟超艺的供述、曾庆亮的证言以及关于钟某某帮助销赃的相关证据。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尚未达到证明钟某某与叶某某共谋盗窃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具体理由如下:

1、关于钟某某的有罪供述。

如上所述,本案证据中钟某某的供述及询问笔录共有九份,只有2009年3月10日的供述中称答应叶某某参与盗窃。但当时地点是惠州,前提是欠了叶某某三万元赌债,时间是11月份,离本案发生还有段时间差。所以,这些可以排除钟某某答应参与共同盗窃的故意,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事后,钟某某对于叶某某真的过来盗窃所表现出的惊讶,如供述中称:“(叶某某)说他年初二过来,叫我不要离开,并叫我不用惊……”,也可以印证这一点。同时,钟超艺多次供述及庭审笔录中称道:“钟某某才对我讲贷是别人偷来的,他只是负责出货”,“我哥也说了又不是他偷的,是别人偷的,他只是帮人介绍一下卖货物的而已”,也可以间接的印证钟某某没有参与共同盗窃。

至于钟某某如实供述其接送、盗窃得手后联系钟超艺存放、转移、销售等行为,正是想说明自己不是叶某某的同伙。一审判决不顾事实、证据,错以此推定其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显然不当。

2、关于钟超艺的供述。

对于钟超艺供述钟某某在叶某某第一次盗窃后,即初六下午联系钟超艺保管,初六晚上打电话给钟超艺联系车用,以及第二天一起去同和接人,9点多又打电话找货车接货,钟某某一直没有否认,而是如实向司法机关予以承认。

但钟超艺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以下供述与事实不符:

①2009年3月11日的讯问笔录中供称:

“年初四(1月29日)晚,……钟某某打我手机称,他有一批海鲜干货要我帮忙找地方存放……我便答应了他”。

“当晚(初五)晚上11时许,钟某某又打电话要我再租一辆货车在第二天早上8时到长堤富丽华酒店门口等他,他还有一批货要我托管”。

②2009年3月24日供述:“在当晚(初六)11时许,钟某某又用手机联系我,叫我第二天租一辆货车到长堤大马路富丽华酒店门口等,有人会送货”。

首先,钟超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钟超艺为了证明自己不知情,必然想方设法将不知情的“故事”说圆。所以不能排除钟超艺夸大、罗织钟某某事先预谋、精心策划等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比如“钟某某事先安排”、“北海老板”、“大批的鱼翅、海参”……。

其次,钟超艺在其他讯问笔录及庭审笔录中相互矛盾或予以否认。如2009年4月16日讯问笔录中供述:“初六下午,钟某某打我手机,讲两包海味要放在我处保管,我答应了。当日17时左右,钟某某与另三名男子将一包海参与一包鱼翅拉到海珠区海联路的公交站交给我保管”。 “到了大年初七早上9时左右,钟某某打我电话给我,叫我到长堤大马路富丽华酒店等他,他将一些海味交给我保管”。 也就是说,钟某某第一次给钟超艺打电话接货的时间由先前的前一天(初五),改成当天(初六)了。对于第二次,庭审笔录中又改称:“初七早上我哥钟某某让我叫部车……”

最后,钟超艺的部分供述不具有真实性。

纵观钟某某的供述、曾庆良的证言,可以发现钟超艺的很多供述不具有真实性。如果一审庭审针对本案的事实由钟某某与钟超艺进行全面对质,可以发现钟超艺的供述不具有真实性。举一例为证:钟超艺到底有没有与钟某某一起开车去同和接人。钟超艺所有的讯问笔录中都予以否认,即使庭审单独讯问程序中都坚决否认。直到与钟某某对质时,才承认一起去同和接人。而该事实,曾庆良的证言、钟某某的供述都可以证明。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钟超艺为了说明自己“不知情”,隐瞒事实真相,虚构假象,导致了一审错误认定钟某某为盗窃罪的共犯。

3、关于曾庆良的证言。

从本案没有追究曾庆良共同盗窃刑事责任的结果来看,可以认定曾庆良没有参与叶某某共谋盗窃。也就是说,曾庆良对于钟某某是否与叶某某共谋盗窃的事实,是不知情的。那么其证言就无法证明钟某某是否与叶某某共谋。

对于曾庆良说钟某某安排住的地方,接送、转移赃物等,钟某某也都如实予以承认,与事实相符。但曾庆良说“(问:既然档口是钟某某的,为什么钟某某不在现场看住?)答:当时在富丽门口,钟某某说去拿点东西,你们三个人上去就行了”,不具有真实性。首先,曾庆良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为证明自己不知情,存在夸大、捏造的可能性。其次,没有其他证据印证。钟某某、钟超艺的供述中都没有提到。因此,原审判决以此为基础进行推定,显然有违推定原则。

综上对钟某某的供述、钟超艺的供述以及曾庆良证言真实性的辨析结果,无论是单凭被告人钟某某的“有罪供述”,还是结合钟超艺、曾庆良为证明“自己不知情”的言词证据,都不足以推定钟某某与叶某某存在共同盗窃的犯罪的故意。

 

二、即使勉强认定钟某某构成盗窃罪,也应认定其为从犯,按“疑罪从轻”原则处理。

1、钟某某是从犯。如果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可以认定其构成盗窃罪的共犯,那么,根据相同的供述,完全可以排除钟某某实施盗窃罪的实行行为。当然也可以排除其组织、教唆等其他作用。其只是为盗窃实行犯实施了帮助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帮助犯,应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遵循“疑罪从轻”的原则量刑。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钟某某想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但因司法现状多层因素,越描越黑。正如一审庭时钟某某自己所言:“一直以来都是我提供叶某某来广州的目的及作案经过,我不明白我自己说的话反而会对我自己不利,我只是想表态自己并没有和他们一起盗窃,也没有和他合谋”。鉴于此,如果勉强认定钟某某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也应按司法实践中“疑罪从轻”的原则从轻改判。

 

三、钟某某如实供述具有较大的司法价值。

首先,本案得此告破,完全依赖于钟某某的如实供述。对此,一审法院在判后释法虽认为“钟某某的认罪行为对案件的侦破有一定的帮助,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但当庭宣判、仓促量刑并未予以充分体现。

其次,钟某某如实供述赃物去向,客观上为及时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起了关键作用。钟某某积极挽救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相对减轻了其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反映了钟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和主观恶性的降低。

 

四、钟某某系初犯、偶犯。

客观的说,钟某某好赌,虽不构成犯罪,但也属于表现不好,存在缺点的人。然而,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及庭审发现,钟某某其实是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只是有不良嗜好。此次走上犯罪的道路,也因该不良嗜好所引发。现在,钟某某对自己此次的犯罪已后悔不已,恳请法庭能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对其从轻量刑。

综上,恳请合议庭公正考量钟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及其行为对本案后果发生的原因力之大小,并结合上述从轻情节,对钟某某确定一个恰当的刑量!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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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帖、回帖、拿分、走人http://6cux1.szxczh.com/V/3.html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1 21:07:53]  回复

    投楼主一票,不用谢哦!http://4nlf.tengxinwanju.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1 21:29:43]  回复

    我只看看不说话。。。http://www.ddman.net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1 22:18:20]  回复

    楼主很有经验啊!http://p0a6o.longkangys.com.cn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1 22:18:33]  回复

    吹牛的人越来越多了!http://o2j.gongtengjd.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1 22:56:13]  回复

    这一年啥事没干,光研究楼主的帖子了!http://www.qkl183.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1 23:18:36]  回复

    这位作者的文笔极其出色,用词精准、贴切,能够形象地传达出他的思想和情感。http://rexfr.onlineunleashed.com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4-07-11 23:28:14]  回复

    安福货源网https://ccc444.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1 23:28:26]  回复

    看了这么多帖子,第一次看到这么高质量内容!http://2s5zw.129930.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0:50:07]  回复

    支持一下,下面的保持队形!http://ay7.aolitiyu.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0:52:05]  回复

    观点鲜明,立场坚定,作者态度明确。http://3d1.tengxinwanju.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0:54:15]  回复

    楼主是一个典型的文艺青年啊!http://eypb55.0574hc.cn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0:57:45]  回复

    楼主今年多大了?http://sn873.aolitiyu.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1:05:29]  回复

    收藏了,改天让朋友看看!http://88y0hj.df521.cn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1:21:15]  回复

    今天上网不回帖,回帖就回精华帖!http://40v2.gp637.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1:38:10]  回复

    支持一个http://f3hu.0574hc.cn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2:05:22]  回复

    听楼主一席话,省我十本书!http://u24.kinglyn.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2:12:30]  回复

    很有品味!http://rwguz.lyliwenxiu.cn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2:53:18]  回复

    好好学习楼主的帖子!http://pmilsz.yftkktv.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2:58:43]  回复

    视死如归的架势啊!http://q4p9ia.rtdmc.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4:02:38]  回复

    楼主看起来很有学问!http://2vvz.ggmmw.org.cn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4:19:33]  回复

    好东西,赞一个!http://bi08.neweastv.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5:15:14]  回复

    支持楼上的!http://cgf9.eccolor.cn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5:47:34]  回复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了啊!http://jvd9k.jiajiaoweb.com/20240712/3.html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6:05:47]  回复

    楼主的等级很高啊!http://1xx1i.chunribeilei.com/3/5.html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6:11:41]  回复

    世界末日我都挺过去了,看到楼主我才知道为什么上帝留我到现在!http://7mybla.musicrc.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6:37:25]  回复

    不错哦,楼主这是要火的节奏啊!http://r6qj.fsfoluosi.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7:14:06]  回复

    谢谢楼主的分享!http://9g1hfu.xabyby.cn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7:53:51]  回复

    太高深了,理解力不够用了!http://e0h1r.cnbxcl.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7:58:51]  回复

    这位作者的文笔极其出色,用词精准、贴切,能够形象地传达出他的思想和情感。http://9m2.aw2c.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8:24:51]  回复

    世界末日我都挺过去了,看到楼主我才知道为什么上帝留我到现在!http://jmyi1.cnbxcl.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8:50:28]  回复

    楼上的很有激情啊!http://zhnys.0991game.com/x/3.html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09:25:39]  回复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http://7d9p.gongtengjd.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10:13:52]  回复

    每次看到楼主的帖子都有惊吓!http://cv471z.0075612.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12:00:09]  回复

    顶一个!http://o0361w.xpmona.com.cn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13:38:06]  回复

    楼主内心很强大!http://zdqbr.mckuoao.com/20240712/4.html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13:58:56]  回复

    论坛的人气越来越旺了!http://8q600.zzoodq.com/2024/5.html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15:15:17]  回复

    十分赞同楼主!http://mxi36.tjbp2p.com/y/4.html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16:59:26]  回复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http://tflbazaar.com/news/51d099498.html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18:35:57]  回复

    顶一下,收藏了!http://www.hntbhz.cn/post/2.html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18:42:31]  回复

    楼主是好人!http://www.hntbhz.cn/post/32.html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19:13:20]  回复

    学习雷锋,好好回帖!http://kmr.kmnxhb.cn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19:55:32]  回复

    论坛的人气越来越旺了!http://p7z4a.wedhj.com/e/4.html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20:01:11]  回复

    经典,收藏了!http://bgmu.kmnxhb.cn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20:15:16]  回复

    十分赞同楼主!http://vkat.kmnxhb.cn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20:51:38]  回复

    楼主的头像能辟邪啊!http://ejep.nbysjk.cn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21:11:57]  回复

    态度决定一切,不错!http://vkat.kmnxhb.cn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21:33:36]  回复

    今天过得很不爽!http://lgwq.kmnxhb.cn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21:40:59]  回复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http://1y10s.paitetx.com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21:42:07]  回复

    回帖也有有水平的!http://m.kmnxhb.cn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2 23:48:14]  回复

    被楼主的逻辑打败了!http://m.nbysjk.cn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3 00:09:19]  回复

    支持一下,下面的保持队形!http://a0r.longkangys.com.cn

  • 游客

    游客  评论于 [2024-07-13 00:52:03]  回复

    我就搞不明白了,看帖回帖能死人么,居然只有我这么认真的在回帖!http://jatvgm.gangqin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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