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Cases
格士管理员 2022-12-03 22:42 2867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接受汤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鉴于汤某某本人认罪并要求辩护人作罪轻辩护,本辩护人综合在案事实、证据,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对起诉指控汤某某在他人安排下参与策划、引导利得员工围堵公司大门,拦截进出车辆,干扰、阻挠其他员工工作,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秩序,造成公司损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持异议,但汤某某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轻微;汤某某虽参与其中,但对于利得员工实施围堵厂门等扰乱正常秩序的行为无法控制,主观恶性较小;利得公司停工期间的损失系多种合法与违法因素共同导致,不能完全归责于扰序行为,量刑时应酌情从轻考虑并予以体现;汤某某一向遵纪守法,此次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亦是出于好心,系初犯、偶犯,鉴于其自归案以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认罪,真诚诲罪,结合其行为情节轻微,以及聚众扰乱秩序罪实行行为人——利得员工均未被处罚的正确标准,恳请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一、汤某某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轻微。
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可以查实,汤某某于2014年9月加入番禺某某服务部,听从于某某服务部负责人的安排,因朱某某怀孕中途顶替加入利得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处理之中,在该过程中完全听从于某某服务部负责人的安排,遵从相关负责人的意志,协助实施相关行为,在该过程中,汤某某完全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作用较小,根据共同犯罪的主从犯理论,汤某某仅仅只是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起诉书虽然已认定汤某某属于积极参加者,但其属于作用较小,情节轻微的从犯,客观危害性相对较小,恳请法庭能够综合考虑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二、汤某某虽参与其中,但对于利得员工实施围堵厂门等扰乱正常秩序的行为无法控制,主观恶性较小。
纵观全案证据,汤某某在番禺某某服务部意志支配之下,确实参与了相关行为,但是汤某某对于利得员工实施围堵厂门等扰乱正常秩序的行为,其多次通过QQ、微信等方式规劝、制止,但因其能力有限无法控制和阻止,虽因先行行为导致其对后续利得员工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一定责任,但相对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小,情有可愿。
三、利得公司停工期间的损失系多种合法与违法因素共同导致,量刑时应酌情从轻考虑并予以体现。
客观来讲,利得公司停工期间确实造成了损失,但这种损失系利得员工依法表达诉求等合法因素,和围堵厂门等违法因素共同导致的。在案利得公司总经理张某、关某的证言亦证实:有很多员工辞职引起生产效率低下,以及搬厂少接单等因素,显然都是导致损失的原因。因此,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判断,起诉指控利得公司减少的产值及减少的毛利不能完全归咎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从轻考虑并予以体现。
四、汤某某一向遵纪守法,此次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亦是出于好心,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汤某某加入番禺某某服务部,并听从负责人安排,参与利得事件,无论是在案事实、证据的证实,还是汤某某自始至终的供述,都充分表明汤某某是出于好心、热心,因不懂刑事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能力有限无法控制局势而涉及犯罪,相对于社会上其他明知故犯的人,其情可以理解,且汤某某一向一向遵纪守法,系初犯、偶犯,可改造性强,人身危险性较小。
五、汤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是对其积极表现的鼓励,亦符合刑罚谦抑性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承上所述,汤某某被人支配参与利得事件,仅仅因为出现无法控制之情形而导致犯罪,确实出于好心、热心;案发后,汤某某在得知台风“尼伯特”登陆福建,造成福州永泰、闽清等地遭受特大洪水灾情,积极参加救援队,到闽清县重灾区坂东镇开展灾情收集工作,和救援工作。可见,汤某某保持一个积极向上,传递社会正能量,为此,恳请法庭其免予刑事处罚,既是对其积极表现的鼓励,亦符合刑罚谦抑性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六、恳请法庭根据刑罚均衡原则,参照未对聚众扰乱秩序罪实行行为人利得员工追究责任的正确标准,对汤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在案事实、证据充分证实是部分利得员工实施过激行为,围堵厂门,干扰其他员工上班,这些员工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实行行为人,正如公诉人在法庭上所说的他们都是积极参加者。相比而言,汤某某被人支配参与事件,起协助作用,正如起诉书所言亦只是积极参加者。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司法机关没有对这些利得员工追究责任,在同一个事件之中,理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刑罚均衡原则,对汤某某亦应作出相同处理,恳请法庭能够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汤某某虽对于利得员工围堵公司大门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到底是基于一般共同犯罪理论作为积极参加的共犯需要承担责任,还是基于其参与策划、引导员工的先行行为而应当阻止却没有成功阻止的义务呢?我想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新问题,但无论如何,作为辩护人,只希望法庭能够给汤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本质上维护了汤某某合法权益,即是履行了忠诚义务。为此,恳请法庭能够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汤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此致
番禺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对起诉意见书认为邓某等人收取保护费并威胁酒店老板,构成敲诈勒索存在异议。邓某等人提出“每月8万元”是承包酒店安保服务交易的“要约价格”,并非黑社会性质的“保护费”;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任何威胁、恐吓酒店人员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某只是按照邓某、李应德、秦雷等人的指示与御庭酒店经理商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2-12-03 81892
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强拿他人摩托车,硬要他人香烟,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不当,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朱某某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实施的非自由意志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具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情节。
2022-12-03 81187
原审判决认定认定钟某某与叶某某达成共同盗窃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勉强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也应认定其从犯并按“疑罪从轻”原则从轻改判;其如实供述具有较大的司法价值;钟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论是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还是固守“疑罪从轻”的实践经验,对于确实存在的情节,量刑时都应当考虑并予以充分体现,真正做到罪刑相适用。
2022-12-03 80523
辩护人认为指控吸毒者张某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不当,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张某有突出的立功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其在对偶犯罪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较小,罪责较轻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2022-12-03 81874
本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医院明显延误治疗的因素介入,对被告人应从宽处罚;邓某某是受他人指使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罪责较轻;被害人对本案矛盾的引发、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邓某某归案后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2022-12-03 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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