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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受贿二审减轻改判案

格士管理员 2022-12-03 22:39 2385 0

李某某受贿二审减轻改判案

一、起诉指控

李旭斌于2008年4月25日担任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审核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退款工作。2010年间,李旭斌在负责审核办理十家厂房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款过程中,在行贿人王智勇许诺给予好处的情况下,应行贿人要求,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其在建材厂虚开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款所需的购砖发票,并违反规定为不符合退款条件的厂房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款共计2922800元。后被告人李旭斌于2011年1月10日利用一外名叫尹德隆的工行账户收受王智勇460000元。后被告人李旭斌向增城市检察院投案自首。

 

二、量刑建议

李某某行为构成受贿罪,建议在八至十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

 

三、一审律师辩护

李旭斌已经调离工作岗位,不具备审批权限,李旭斌没有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李旭斌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帮助朋友补办手续,开具发票,符合法律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旭斌知道或应当知道46万元到账,李旭斌并没有收取46万元,不构成犯罪。总之,因李某某没有职权,实际上也没有收到涉案款项,不构成受贿罪。

 

四、增城市人民法院(2011)穗增法刑初字第797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李旭斌在墙革办工作时,已接受行贿人提出的要求对工业园多家企业全额返退专项基金的请托事项,并约定在退款后收取报酬;李旭斌就如何办理退款手续而对王智勇进行了指导,为其到相关企业开具用于退款的购砖发票;在与接任的曾国交接工作时,又专门就王智勇所办企业退款一事,对曾国进行指导,在明知不符合退款条件的情况下,仍授意曾国为上述企业进行退款。李旭斌利用自己负责审核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款工作的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且事后李旭斌在收受行贿人贿送的财物时,亦明知王智勇贿送财物是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使对方获取了利益。因此,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线索后,由侦查人员将李旭斌带回检察院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旭斌不具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五、上诉状

一审法院判决量刑畸重,恳请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1、我有自首情节。

无论是起诉意见书,还是起诉书,都认定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事实上,我也是主动到检察院交代问题。一审法院既然查实我是经检察院传唤到案,就应该认定我是自动投案,凭什么又说我不符合自首的自动投案呢?

一审法院既没有认定我有自首情节,也不将我所得钱款与上百万、上千万也只是判处有期徒刑十几年相比,竟然判处我10年3个月,明显量刑畸重。我不服!

2、一审法院不能因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而对我加重处罚!

本人到案以来,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检察院指控我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我一直老实交代,认罪、悔罪!

我想一审法院判我这么重,是不是因为我的辩护人给我做无罪辩护,惹恼了一审法官。除此,我再也想不到什么理由令一审法院如此判我。

检察院量刑建议对我减轻处罚,判处我八至十年有期徒刑。最终经律师无罪辩护,法院却判处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

我欲哭无泪!这到底是律师的错,还是法官的错?

不管是谁的问题,我都恳请二审法院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六、二审律师辩护

二审律师详细论述了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悔罪,恳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七、二审判决

认定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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