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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事故罪轻

格士管理员 2022-12-03 22:42 1791 0

王某某交通事故罪轻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杜均品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王某有以下几点从轻量刑的情节,请法庭考虑并予以充分体现:

 

一、王某对本案虽负全部责任,但因本案存在行人“借用”机动车道及没有路灯等客观因素,建议基准刑为一年。

本案事故虽然确定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但导致本案悲剧的发生还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国道边的人行道被面包店占用销售月饼,行人借用机动车道;二是国道没有路灯,远处照射过来的灯光产生倒影,常常混淆驾驶人员视线。这些因素正是王某误以为车的右侧只是撞到树上的原因之一。因本案存在上述客观因素,建议基准刑为一年。

 

二、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他家属,建议减少基准刑的40%。

本案发生后,王某及其家人相继赔偿了被害人周丽萍家属80万、被害人刘俊莲6万元。王某及其家属表示极大的歉意,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减轻了社会危害性,补偿了被害人。正如被害人所言“无论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得到了极大的安慰”。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19条:“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的规定,建议法院考虑到王某赔偿的数额及被害人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40%。

 

三、王某自始至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

自王某归案以来,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彻底的供述。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14条第二款,可以减少基准刑20%

 

四、王某当庭自愿认罪。

今天庭审,王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15条,建议减少基准刑的10%。

 

五、建议对王某判处缓刑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31条、第32条规定,结合上述从轻的情节,建议法庭对王某判处缓刑。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本案事故确已发生,但经过王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的行为,减轻了社会危害性。王某对自己的行为真诚的认罪悔罪,并引以为鉴。因此,恳请法庭对王某判处缓刑。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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