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Cases
格士管理员 2022-12-03 22:42 2679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杜均品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王某有以下几点从轻量刑的情节,请法庭考虑并予以充分体现:
一、王某对本案虽负全部责任,但因本案存在行人“借用”机动车道及没有路灯等客观因素,建议基准刑为一年。
本案事故虽然确定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但导致本案悲剧的发生还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国道边的人行道被面包店占用销售月饼,行人借用机动车道;二是国道没有路灯,远处照射过来的灯光产生倒影,常常混淆驾驶人员视线。这些因素正是王某误以为车的右侧只是撞到树上的原因之一。因本案存在上述客观因素,建议基准刑为一年。
二、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他家属,建议减少基准刑的40%。
本案发生后,王某及其家人相继赔偿了被害人周丽萍家属80万、被害人刘俊莲6万元。王某及其家属表示极大的歉意,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减轻了社会危害性,补偿了被害人。正如被害人所言“无论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得到了极大的安慰”。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19条:“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的规定,建议法院考虑到王某赔偿的数额及被害人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40%。
三、王某自始至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
自王某归案以来,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彻底的供述。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14条第二款,可以减少基准刑20%
四、王某当庭自愿认罪。
今天庭审,王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15条,建议减少基准刑的10%。
五、建议对王某判处缓刑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31条、第32条规定,结合上述从轻的情节,建议法庭对王某判处缓刑。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本案事故确已发生,但经过王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的行为,减轻了社会危害性。王某对自己的行为真诚的认罪悔罪,并引以为鉴。因此,恳请法庭对王某判处缓刑。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对起诉意见书认为邓某等人收取保护费并威胁酒店老板,构成敲诈勒索存在异议。邓某等人提出“每月8万元”是承包酒店安保服务交易的“要约价格”,并非黑社会性质的“保护费”;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任何威胁、恐吓酒店人员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某只是按照邓某、李应德、秦雷等人的指示与御庭酒店经理商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2-12-03 81856
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强拿他人摩托车,硬要他人香烟,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不当,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朱某某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实施的非自由意志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具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情节。
2022-12-03 81150
原审判决认定认定钟某某与叶某某达成共同盗窃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勉强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也应认定其从犯并按“疑罪从轻”原则从轻改判;其如实供述具有较大的司法价值;钟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论是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还是固守“疑罪从轻”的实践经验,对于确实存在的情节,量刑时都应当考虑并予以充分体现,真正做到罪刑相适用。
2022-12-03 80485
辩护人认为指控吸毒者张某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不当,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张某有突出的立功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其在对偶犯罪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较小,罪责较轻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2022-12-03 81838
本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医院明显延误治疗的因素介入,对被告人应从宽处罚;邓某某是受他人指使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罪责较轻;被害人对本案矛盾的引发、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邓某某归案后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2022-12-03 8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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