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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诈骗案

格士管理员 2022-12-03 22:42 1755 0

黄某某涉嫌诈骗案

辩护词

敬的检察官:

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及其妻子梁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经依法会见黄某某所了解的相关情况,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您参考:

本辩护人多次会见黄某某,其陈述:黄某某在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时,主要负责业务跟单。在3月份有一个伊拉克的客户订了一批电视机,价值大概是70多万,因客户报价太低,某某公司的经理不同意;黄某某一心为了留住客户,就通过网络找到了某某公司,并将该客户介绍给某某公司。之后该客户直接与某某公司经理Amily联系,由客户直接将货款的定金、余款支付给某某公司。因伊拉克客户与黄某某认识一年多,比较相信黄某某,所以在客户与某某公司经理Amily联系的过程中,有将相关邮件抄送给黄某某,黄某某在沟通过程中,也有为双方传话。

根据黄某某的陈述,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他只是将伊拉克客户介绍给某某公司及经理Amily,没有收取被害人钱款,没有实施任何诈骗行为,也没有收受其他任何人的利益。

基于上述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具体理由如下:

黄某某只是将伊拉克客户介绍给某某公司,客观上没有收取被害人的钱款,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也没有与某某公司合谋诈骗的共同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1、黄某某没有收取伊拉克客户的钱款。

本案事实应该可以清楚证实,伊拉克客户将货款都是直接打给某某公司,与黄某某无关。尽管黄某某应客户要求,将某某公司经理Amily抄送邮件内的账户以微信的形式转发给客户,但并不能由此推定与黄某某有关。因为黄某某在整个过程中,只是出于留住该客户而帮助该客户进行一般的联络工作。这种推定,必须冤枉好人!

 

2、黄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也没有与某某公司合谋诈骗的共同故意,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黄某某在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不接伊拉克客户订单的前提下,基于留住客户的主观意思,通过网络找到某某公司,将该客户及订单介绍给该公司,其主观上并没有欺骗伊拉克客户,也没有将客户的钱占为己有,纯属是为了留住客户,保持生意上的往来。至于某某公司经理Amily虚构事实,欺骗客户,黄某某均不知情,与其没有任何合谋诈骗的共同故意。

 

3、黄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或虚构事实,依法也不构成诈骗罪。

黄某某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客户亦没有陷入虚构的事实中,黄某某在此案中唯一客观上实施的行为是将客户及订单介绍给某某公司,而这些客观行为客户是知情的。至于某某公司经理Amily虚构事实,欺骗客户的过程中,黄某某的介绍及沟通为某某公司及经理Amily实施诈骗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因黄某某均不知情,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与其无关。

黄某某平时的表现较好,没有任何的前科劣迹,且没有犯罪的故意,对其不逮捕也没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黄某某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对其不实施逮捕既不影响案件的侦查,也不存在其他社会危害性。为此,恳请贵院对黄某某不予逮捕。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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