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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格士管理员 2022-12-03 22:39 1721 0

匡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匡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本辩护人经过依法会见匡某及阅读整个案件材料,查询相关法律及司法实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辩护人对起诉指控匡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但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宽处罚;匡某在案后主动与被害单位联系,承认错误,承诺赔偿因此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匡某与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属于亲戚关系,对于亲属之间且已修复关系的犯罪行为,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匡某是因为工资发放不规律,导致经济拮据,而引发的盗卖行为,且资金大部分用于生活所需,主观恶性较小;匡某此次纯属偶犯、初犯,归案后真诚悔罪、认罪,其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恳请贵院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人道主义,对其判处拘役或者适用缓刑,让其早日回归家庭。

 

一、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根据在案的事实、证据,已经起诉书的认定,证实2016年10月27日,匡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经过,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坦白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二、匡某主动与被害单位联系,承诺赔偿损失,并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修复了社会关系。

匡某在事发后主动向广州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承认错误,告知倒卖钢材的详细经过,让单位对整个事件的过程有一个详细的了解,为之后追回单位损失的财产提供一定帮助。且匡某承诺赔偿单位遭受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单位的谅解。单位也希望审判机关能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给予匡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三、匡某本质上属于偷拿亲属的财物,与在社会上犯案存在本质区别,建议参照盗窃罪中偷拿亲属财物不作为犯罪的一般原则,对匡某从宽处罚。

根据匡某供述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均是其表哥的,双方之间属于亲属关系。正如匡某所言,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但认为其表哥不会报案。对于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司法实践原则,区别于社会上的犯罪行为,一般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鉴于此,恳请法庭对匡某从宽处罚。

 

四、匡某是因为工资发放不规律,导致经济拮据,而引发的盗卖行为,且资金均用于生活所需,主观恶性较小。

根据被害单位的陈述,结合匡某的供述,以及实际上只到匡某到案当天,匡某的三个月工资才一次性到位。一定程度上来讲,匡某确实是因为单位工资发放不规律,导致经济拮据,而引发的盗卖行为。结合之后匡某的资金大多数均用于生活所需,相对而言,主观恶性较小。

 

五、匡某此次纯属偶犯、初犯,归案后真诚悔罪、认罪,人身危险性小。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对于匡某因工资没有正常到位,进而引发利用职务之便,盗卖公司钢材,虽构成了犯罪,但确属事出有因;案发后,匡某能够投案自首,真诚认罪诲罪,且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和其亲属的原谅,修复了社会关系。鉴于此,恳请法庭综合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理的情节,对匡某判处拘役或者适用缓刑,正如被害单位所言,让其早日回归家庭,履行作为儿子、作为丈夫、作为父亲的责任,重新做人!

此致

白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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