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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等开设赌场,但不属于犯罪集团罪轻

格士管理员 2022-12-03 22:37 2716 0

石某等开设赌场,但不属于犯罪集团罪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杜均品律师担任石秋加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石秋加构成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将本案组织程度不紧密、组合比较松散的共同犯罪指控为犯罪集团不当;石秋加自归案以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真诚的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老虎机属于游戏机,本质具有娱乐性质,相对其他开设赌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鉴于上述情节,恳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一、本案各被告人之间组织程度不紧密、组合比较松散,不符合犯罪集团所要求的内部必须具有较强组织性要件,不属于犯罪集团。

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具有明确分工、多次实施同一犯罪的共同犯罪,是否成立犯罪集团的主要判断标准,是犯罪集团内部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即犯罪集团具有较严密的组织,一方面表现在组织制度上,往往通过一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规维系在一起,有较严格的组织纪律,明确的组织宗旨;在组织结构上,成员较为固定,并且内部之间有较明确、固定的组织分工和等级划分,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明显层级关系。(附件)

就本案而言,石秋加与谢练红先后纠集本案其他被告人摆放老虎机,石秋加负责人际关系处理、老虎机购买、维修、财务等工作;谢练红负责老虎机的摆放、登记运营情况和发放、回收赌资等工具,两人可视为首要分子;各被告人之间也正如起诉书所认定的有一定的明确分工,且多次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本案外在表现上确实具有犯罪集团的一些特征。

但是,综合全案分析,各被告之间的组合比较松散,组织程度不够紧密。主要体现在,虽然各被告人多次摆放老虎机,分工均比较稳定,但石秋加对各片区总管,以及总管对各组组长,组长对组员,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被告人之间缺乏集团犯罪所应有的组织约束。这一点可以从各被告人可以随意地不从事犯罪活动得以体现。在庭审过程中,各被告均承认,对于参与摆放老虎机的事情,均是因为老乡关系才走到一起,随时可以退出,不参与摆放老虎机。从此可以看出,各被告人不愿实施犯罪行为是可以自愿退出的,石秋加对同案被告人并无突出的控制和领导作用,内部约束并不严格,该团伙的组织程度较低。综上所述,石秋加等各被告人之间的组织性尚未达到犯罪集团的程度,仍属于一般共同犯罪阶段。因此,本案指控为犯罪集团不当。

 

二、石秋加如实供述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2006至2011年之间摆放老虎机的犯罪事实,属于重大坦白。

本案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之所以立案,是因为东莞市公安局查获2485台老虎机,以及2011年9月8日至2012年3月12日的账单,发现有老虎机的事实。至于本案起诉书指控石秋加从2006年开始摆放老虎机,以及如何摆放老虎机,均源于石秋加的如实供述。石秋加如实供述的行为,虽与公安机关已发现的犯罪事实相同不构成自首,但属于坦白。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应予从轻处罚。

 

三、石秋加真诚认罪、悔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石秋加自归案以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使得侦查机关能够顺利破获本案。庭审过程中,也能当庭认罪,并愿意退缴其犯罪所得。由此可见,石秋加真诚的认罪、悔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恳请法庭能够从宽处罚。
四、本案因老虎机属于游戏机一种,本质属于娱乐工具,与一般的开设赌场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综合本案被告人对老虎机的认识,以及接受老虎机的店铺老板的证言,可以证实,涉案人员主观上普遍认为老虎机只是游戏机,摆在店铺里只是供顾客娱乐,具有娱乐性质。事实上,老虎机的原理,与一般游戏机原理相同。因此,摆放老虎机的行为与一般开设赌场的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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