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辩护人对起诉指控陈某某向任某某贿送钱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不构成行贿罪,因为任某某是利用其或其他医生开处方的便利条件,为陈某某增加药品销量,与其医务科科长、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会员的职权无关,不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均不构成行受贿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任某某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为陈某某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对应的,陈某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陈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向任某某贿送红包、钱款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具有自首情节;陈某某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态度良好,恳请法官对陈某某从轻处理。
2022-12-03 79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