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徐某的近亲属,明知请托人的目的及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苏某家曾为王某某家购买栖溪名园房子及车库垫付款项77.012万元,但之后王某某为苏某家购买房子垫资91.021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已经清偿,且苏某家没有动机和必要找徐某关照嘉讯公司,不存在权钱交易的事实,不构成受贿罪;李某泽提供商机,提供劳务,帮助徐某、王某某投资所获的收益,系投资所得,并非李某泽贿送的“财物”,王某某、徐某对于李某泽以低价购房的形式收受丁某辉贿赂的事实并不知情,与李某泽之间既无权钱交易的故意,亦无权钱交易的事实基础,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受贿罪。鉴此,恳请法庭宣判王某某无罪!
2022-12-03 2686